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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8-17 | 内容商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经营方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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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商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经营方针
马涛

在平台和渠道极大丰富与畅通之后,对于优秀内容的渴望与争夺不必避免,内容所有者将会因此而收益。
但到底能受多大益,则与经营方针有关系。
不一样的经营方针,所取得的收益是不一样的,其结果可能是天壤之别。看着别人吃肉,自己只能啃骨头,甚至喝汤,心里肯定不好受。与其到时候不好受,不如坐下来好好研究一下经营方针。

内容商要制作优良内容,进行了大量投入(人力物力财力),所得结果,一个是产品(这里只谈数字的,或可以数字化的),另一个是版权。这两个东西,其实是集中于一体的,不可分割的。

平台和渠道,都想获得独家权。独家权,尽管要价高,平台也愿意。但是,内容商并不因此而多收益。
这恰恰是目前内容商普遍的做法。
将独家权卖出去之后,就等于把一切都卖了,连自由也卖了。没有了自由,也就没有了自主。不能自主,摆在眼前的机会也捞不到。

比如,一部文稿,由出版社来出版,在出书时,出版社会约束你不许将内容外泄,尤其是放到互联网上传播。因为这会影响书籍的销量。
再比如,数字化的产品要出版(以光盘形式),也被约束不许将内容放到互联网上传播。

结果是,花费了很多心血和投入的作品,收益非常不如意。
这种情况对于个人来说,多半是忍了。但对于专业从事该事业的内容商来说,就不能只是忍忍而已了,否则会面临倒闭、散伙。

内容商与个人的最大区别是,内容商手里有大量内容,这些内容足以形成系列,形成规模。有规模的内容,必定要产生规模效益才是正常的、可行的路线。

但是,内容商也不能个个都再办一个出版社(或电子出版社),也不能个个都组建一个发行队伍(像小红帽、小蓝帽),那样,就不专注了,非常不可取。改变一下思路后,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:委托出版社来出版(书籍和电子出版物),然后自己负责销售,但版权是自己的。(注意,这与套书号不同,套书号是违法的。这是一种包销的经营手法,只有经济利益关系。套书号,会存在内容不过关的风险,一旦出版,就不是经济利益问题了)

这样,把风险都推到自己头上之后,出版社方面就不会影响你的营销手段了。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力,就可以扩大宣传(出版社不会只宣传你的产品的,他没有精力,也不会进行很大的投入来进行宣传,但是你自己的内容就不一样了),增加销量。

当内容有影响力之后,带来的是一系列收益,收益中有有形的,也有无形的,无形的收益比如品牌知名度等等。当内容的传播途径多了之后,又会给内容的影响力的提升,带来一定的积极反应,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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